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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霍尔木兹海峡巡逻行动的合法性 [打印本頁]

作者: roselin93400    時間: 6 天前
標題: 霍尔木兹海峡巡逻行动的合法性
由于伊朗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因此只能将其视为反措施,正如伊朗所做的那样。然而,这种说法必须被驳回。根据国家责任草案第 49 条,受害国只能针对非法行为采取反措施。除了违反普遍义务外,违反行为还必须影响到享有反措施权利的国家。如上所述,扣留 Grace 1 号并没有侵犯伊朗的权利,因为这艘船没有悬挂伊朗国旗。


最后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涉及在霍尔木兹海峡建立军事控制任务的合法性。由于伊朗没有批准引入国际海峡过境通行概念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海峡的制度存在争议。伊朗声称拥有 12 海里内的领海。这一主张有时存在争议,因为人们认为,一个国家如果不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而接受国际海峡的自由通行 海外华人如何为美国商业做出贡献 制度,就不能声称拥有 12 海里的外边界。然而,所描述的 12 海里区域和过境通行之间的联系并没有得到普遍承认。如果人们认为霍尔木兹海峡领海的扩大是一种单方面行为,那么无害通行权将适用,正如伊朗和美国批准的 1958  年《日内瓦领海公约》所规定的那样。但无论适用无害通行制度还是美国依据习惯国际法建立的自由通行制度,通行权都仅限于快速通行。当然,这并不包括在海峡行使任何治安权。该地区的控制和监视是沿海国家的专属权力。未经伊朗同意在海峡控制航行的国际军事行动违反了海洋法。这只能作为对伊朗侵犯自由航行权的反制措施。但人们应该意识到,这种侵犯伊朗领海主权的行为——即使根据国际法被证明是一种反制措施——也将进一步导致潜在的战争。

结论

沿海国为执行针对第三国的国家制裁制度而扣留过境通行或无害通过船舶,根据国际法是非法的。无国旗船舶不享有海洋法规定的畅通航行权利。非国旗国不得行使此项权利。在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一国可寻求保护。但是,因违反沿海国制定的制裁制度而在领海内扣押财产,并不构成非法域外适用国家法。沿海国不能因船舶在其领海外涉嫌非法行为而对其采取措施。只有遭受国际非法行为侵害的国家才能采取反措施。非沿海国家在海峡执行军事任务不符合这些地区的通行制度;只能将其视为反措施。

本文尚未探讨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像美国对伊朗所做的那样,一贯扼杀另一个国家的经济,例如说服巴拿马将所有伊朗船只从其开放登记册中移除,从而使其无旗,并实施更严厉的经济制裁,甚至具有域外效力,这是否能成为受影响国家作出反应的正当理由,就像西方国家的经济利益可以成为保持霍尔木兹海峡开放的正当理由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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